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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司法行为如何规范运行

※发布时间:2018-11-18 11:53: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在意大利,司(和检察官)享有充分的职务保障。与司享有充分职务保障和极大声誉相对应地,是司的司法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意大利第107条了司的职务保障原则,“是常任的。除非遵照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的理由并法院组织法的保障所作出的决定,或征官本人同意,不得被免职或,也不得被调往其他法院或委派其他职责”,“检察官享有法院组织法规则为其所的各种保障”。

  1993年,意大利国家协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决定设立一部指导司行为规范的,以强化司行业职业伦理建设,回应社会对司群体职业操守的诘问。1994年5月7日,意大利《司法业伦理》正式通过,这是欧洲第一部也是当时唯一一部司法业伦理,可谓开创了欧洲司法职业伦理立法的先例。

  2010年11月13日,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新时代对司法权运行的冲击,意大利国家协会经充分酝酿,在征询代表不同利益司群体的意见后,经由两次专门会议全面修订了《司法业伦理》。国家协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在立由书中重申,“在新职业伦理的保障下,司仅会为努力实现充分有效的人民而工作。应保障司法机构在对外关系及自治领域的性,其中司法机构与信息世界尤其是大众之间的微妙关系占据重要地位。司一旦在代议机构中当选,便不再有任何选民或相关团体的授权”。

  新的《司法业伦理》分为三大部分,共14条,分别为总则、司品格以及行为规范。总则确立了司法业伦理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司在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廉洁以及对公共利益。司在履职、进行管理以及实施任何职业行为时,应秉承、包括内部及的价值。司应以服务工作,保障的充分有效性;司的保障及旨在为社区提供服务;司应倾听各类主体的声音,以助于其行使司法权,提升贡献”(第1条)。司应与机构、及司法用户确立良性的关系。例如,“司在与及司法用户的关系中,应有所作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a型血人的性格并任何旨在不当影响执法时间及方式的压力、告示及催促。在社会关系和机构关系中,司不得利用其身份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司应抵制任何形式的对执法或对自己及他人职业地位产生不当影响的干预”(第2条)。新尤其明确了在新时代司与各种大众之间的关系,“在与报刊及其他新闻的接触中,司不得要求宣传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新闻。如果因与职务活动相关的职责原因,或者因该原因了解并认为应提供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准确了解情况及行使通报权,以的荣誉和声名,避免建立或使用机密或的个人信息渠道,则司无须保密或者隐藏信息。在思想表达充分原则的情况下,司应依平衡、及适度之标准,在报刊、其他以及每份旨在的文字及宣言上发表声明及采访。如果司知道,正在进行的司法诉讼将成为舞台表演的对象,则应避免参加电视节目”(第6条)。

  ,是指:“司在司法机构的内外和捍卫职能的行使,并保持和的形象。在履行自治机构(包括中央机构或外围机构)的选任职能时,司的工作不受选民和协会团体的约束。司应避免卷入可能影响职能行使或者损毁形象的党派或商业中心。亲属关系不当影响司的职业活动。司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应继续秉承和的。……司不得接受下列任务或者实施下列行为,即妨碍司充分及适当履职,或者因性质、来源及分配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制约其性的任务或行为。特别是,在遵守有关条例所的不适格或者职责不兼容的情况下,司在行使司法职能的领土内,不得接受候选人资格,也不得在地方担任/行政职务”(第8条)。

  ,是指:“司尊重每个人的,不受性别、文化、意识形态、种族和教的歧视和。在履职中,司应推动价值的有效实现,忠诚行事,致力于克服可能影响对事实理解和评价以及对规则解释和适用的文化。司同样应确保在履职中时刻充分保障其的形象。为此,应极其严格地评估因严重的适当性原因所引发的司回避的情况”(第9条)。

  端方,则指:“司不得利用其在机构或协会中的职能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或。希望晋升、调动、职位分配以及担任各种类型职务的司,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影响相关决定,也不得接受他人为自己的利益如此为之。司不得违反机构要求,对涉及晋升、调动、职位分配以及委托职务的决定进行干预。司应有教养、端方;保持正式的关系;尊重每个人角色的多样性;尊重并认可行政人员及所有合作者的角色”(第10条)。

  《司法业伦理》还确立了司一般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规范,包括:“在履职中,司应了解向社区所提供的服务,遵守庭审及司法机构其他活动的时间,并对实施前述活动进行规划,以避免给及人带来不必要的不便,并向他们提供任何必要的解释。司发挥平衡作用,并充分尊重他人的作用,在承认其他诉讼主体职能平等的前提下作为,并确保他们有更好的表达条件。司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应致力于达到各方当事人的结果。特别是在涉及个人及声誉的情况下应极其谨慎地作为。司应尽其所能地诉讼的合理期限”(第11条)。

  对于和检察官的不同职业内容和特点,也分别作了设定,“应保障各方当事人有充分履职的可能,同时也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应行为克制,保守合议室的秘密,确保裁判有序、平和地进行。在履职中,应倾听他人的意见以对心证进行持续验证,从辩论中获得充实职业及个人履历的机会。在判决理由及庭审过程中,应审查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论据,避免对与案件对象无关的事实或个人作出裁决,不得对其他司或人的职业能力作出裁判或评估。如果并非判决所必须,也不得对诉讼所涉主体的职业能力作出裁判或评估。在撰写合议庭的判决理由时,应地解释在合议室内所阐明的判决理由。在其所处理的诉讼中不得或接收非正式的信息”(第12条)。

  检察官应履职。检察官指挥侦查以查明,应同样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而不是告诉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实。检察官应避免评价与判决无涉的当事人、证人和第三人。检察官应积极参与职位调整的,并适时关注晋升。检察官不得请求提前告知判决,也不得请求其以非正式的方式告知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程序(第13条)。

  《司法业伦理》对司群体的行业标准设立了指导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名司了所的职业伦理,司委员会将援引的相关表述进行纪律,以此作为司法务保障原则的例外。从根本而论,司法权权威运行的基本前提在于具有一批极高职业操守的司群体。而在新时代下,世界诸国的司均面临着诸多全新的挑战,“司如何为努力实现充分有效的人民而工作”这一命题,无论意大利,还在于其他国家,均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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